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875号
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昆明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边贸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边贸企业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边境口岸管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口岸过货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按照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价值的2‰计收降低为按照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重量向货主收取0.42元/吨。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规定执行,即边境口岸建设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1%计收;边贸管理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2‰计收。
二、上述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的收费范围限定在瑞丽、畹町、河口三个国家级口岸;我省其他边境口岸一律停止征收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
三、边境口岸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本通知下发后,原执收单位要及时到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地州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取的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规定纳入所在市、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当地边境口岸建设及相关配套建设;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