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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边境口岸过货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875号

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昆明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边贸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边贸企业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边境口岸管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口岸过货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按照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价值的2‰计收降低为按照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重量向货主收取0.42元/吨。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规定执行,即边境口岸建设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1%计收;边贸管理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2‰计收。

  二、上述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的收费范围限定在瑞丽、畹町、河口三个国家级口岸;我省其他边境口岸一律停止征收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

  三、边境口岸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本通知下发后,原执收单位要及时到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地州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取的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规定纳入所在市、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当地边境口岸建设及相关配套建设;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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