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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 2002-06-1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92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2年6月18日
  

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
  编纂出版《宁夏通志》是一项浩大的文化建设事业,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文化工程。2000年8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启动实施《宁夏通志》编纂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2002年1月又下发宁政办发[2002]1号文件,成立《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组织领导《宁夏通志》的编修工作。为使这一工作更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今后几年的编纂出版任务,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的要求,将通志编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宁夏通志》共设20卷。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一卷编纂任务的,要成立分卷编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编、副主编,由相关厅局领导组成,报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审批,出书时署名。各分卷编委会组织分卷的编修工作,分卷编委会下设办公室,选配编写人员,开展编修工作。

  二、实行承编责任制。为确保2005年完成《宁夏通志》的编纂出版任务,今年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要与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签订《承编责任书》,全面启动通志编修工作。2002-2003年进行编修,2004年评审,2005年出版。已经完成编纂任务和正在进行的可提前评审、出版。各承编单位要按照责任书规定的进度要求和质量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调整篇目,落实编修任务。为节约时间、经费,避免交叉重复,按照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原则,根据社会分工,事业、行业特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将原定《宁夏通志》小编体体例结构调整为大编体。全志由卷首、分卷、人物、卷末4部分组成,共20卷。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分卷、篇、章、节、目、子目6个层次进行记述。各分卷不再设大事记、人物篇和附录,相关内容由各承担编写任务的单位提供完整、详尽、经过审定的资料随志稿报区志办,由总纂人员收入全志的卷首和附录中。
  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按照《宁夏通志·凡例》和行文规则(附二、附三)、《宁夏通志》编修任务分配表(附一)的要求,与区志办联系确定详尽的篇目并报通志编委会审批,立即开展工作,确保《宁夏通志》的编修工作如期完成。

  四、经费与稿费。《宁夏通志》的编修工作启动以后,自治区财政安排适当的业务经费、稿费和出版经费。各分卷、专业志的编修经费,由各承担编修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自行筹措,几个单位共同完成一卷的可根据分担内容的多少共商自筹解决。区志办所需业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情况划拨。
  各分卷、专业志编写人员的稿酬,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法有关书籍稿酬的最新规定从出版经费中给付。各分卷、专业志的审稿费、资料费和校对费,由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根据规定适当给付。

  五、审定与出版。《宁夏通志》各卷均实行三级审稿。卷首、卷末、地理环境和人物卷,由《宁夏通志》编辑部组织有关委员、专家初审,再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同志参加的会议复审后,报通志编委会正副主任终审、批准出版。通志各分卷由承担编写任务的委、办、厅、局党政领导初审,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委员、专家和各专志负责同志共同复审,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终审。审定后由通志编委会及编辑部按统一的版式、序号组织出版、发行。每一卷印数不得少于2000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册数。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附件:
  1.《宁夏通志》编修任务分配表(附表略)
  2.《宁夏通志》凡例
  3.《宁夏通志》行文规则

宁夏社会科学院
2002年6月12日


宁夏通志》凡例
  一、本志定名为《宁夏通志》。
  二、本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存真求实,秉笔直书。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史实,必须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准绳,恰如其分地记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和失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全书的记述重点,力求使整部志书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有机统一。
  三、本志上限不定,各类事物的记述,均追溯至起始发端;下限断至2000年。
  四、本志所记地域范围,以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为准。对在宁夏境内的中央驻宁部队,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等均作记述。为反映事物的完整性,对历史地理、沿革,对业务主管范围需延伸至自治区外者,延伸部分作简略记述。
  五、全志由卷首(凡例、总目、概述、大事记)、分卷、人物、卷末(方言、附录、索引、修志始末)4个部分组成,共20卷,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进行记述。
  六、从现代社会分工、科学分类和便于编纂出发,坚持略古详今,重在当代,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原则,横分门类,纵向叙述。志内设卷、篇、章、节、目、子目六个层次进行记述。
  七、全志运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进行记述。各卷坚持述而不论的原则。全志的总述和分卷的概述,述论结合,勾勒事物发展的轮廓;全志的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之以纪事本末体。(各分卷不设大事记,由各地、市、县(区)、区直各单位提供资料,区志办统一整理,记述中应尽量明确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
  八、人物分传、简介、表、录三个层次,遵守“生不立传”的原则。立传人物多为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已故人物,对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宁夏籍人物方也入志。副省(区)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同时享有正高职称、国务院政府津贴的科研业务人员等列入简介。对2000年前正式命名的革命烈士和省(区)级英雄模范人物列入表、录内。历史人物以近现代为主,正面人物为主,个别反面人物也可入志,以警示后人。人物不分类别,以卒年为序排列,对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列表记载。各分卷不设人物志,用以事系人的办法,反映人民群众的作用。
  九、党、团、工会组织及其活动,由各承担编写任务的单位提供详尽资料,由总纂人员收入《党派社团》或《政权政协》。政治运动不设专志,分别在“大事记”和有关分卷中记述。
  十、志内称谓,凡历史朝代,一般沿用通称或以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用公元纪年。地名,以自治区地名委员会颁布的地名为准,古地名及历代政权、官职,均依当时的称谓为准。地图,以自治区测绘局的标准图为蓝本。文字使用除引用古籍原文,少数有特定含义的用繁体字外,其余的一律按照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志中所用科学术语、名词、名称,以有关方面审定为准。未经审定和统一的,从习惯。
  十一、本志资料,均为经过核实考证的历史文献、档案和口碑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建国后的统计数字,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入志;统计部门没有的数字,以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字入志,数字书写,按照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3月以前使用的计量单位则照实记载,必要时换号注明其换算值。
  十三、本志各卷均实行三级审稿,卷首、卷末、地理环境、人物,由《宁县通志》编辑部组织有关委员、专家初审;再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同志参加的会议复审;经报通志编委会正副主任终审、批准出版。通志各分卷由各承担编写任务的委、办、厅、局党政领导初审;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委员、专家和各专志负责同志共同复审;经通志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终审。凡涉及党的路线、决议、方针政策、民族宗教和重大事件等问题,必须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宁夏通志》行文规则
  《宁夏通志》是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主持编纂的省(区)级志书。为使全志文风统一、行文规范化,特制定《宁夏通志》行文规则。
  一、编排
  (一)《宁夏通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体为主。
  (二)《宁夏通志》结构门类分为20卷,分卷出版。每卷封面、书脊、扉页需标明宁夏通志第×卷××××。
  (三)《卷首》依次排列历届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名单,序、凡例、总目,行政区划图、地势图、交通旅游图和总述,大事记。
  (四)各分卷前依次排列历届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名单,分卷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分管编辑、编写人员名单、序言、凡例、目录,必要时加编纂说明。
  二、标题、层次
  (一)各分卷设篇、章、节、目4个层次,必要时可设篇、章、节、目、子目5个层次。
  (二)篇、章、节、目的标题序码一律使用汉字;子目用黑体字以示区别。
  (三)篇、章、节的标题各占一行,居中书写;目及子目的标题空两格书写。
  (四)篇、章、节、目要以事拟题。标题要准确、醒目,层次分明,统属得当。
  三、文体、语言
  (一)一律使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体。记述使用陈述句式、顺序方法与白描手法,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
  (二)文风要简洁流畅、严谨朴实,杜绝浮词、空话、套话、大话。在使用判断同和定语时,要仔细斟酌,注意分寸。
  (三)语言要言简意明、文约事丰。要与论文、总结、教科书、通讯报道、文艺作品的语言相区别。
  (四)不能文白杂糅。
  四、用字、标点
  (一)文字一律按1992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和2002年3月31日试行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施行,切忌使用不规范简化字和生造字。古人名、地名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者,可用繁体字。
  (二)标点符号,按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颁《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使用。
  五、数字
  (一)数字的用法,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新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二)引用法规和重要文献时,引文内的数字按原来的书写法,不做改动。
  (三)为了表示分寸,数字前后允许适当使用“近”、“多”、“许”、“左右”等词语。
  (四)志稿中的数量,要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达,不能用“少数”、“一部分”、“很多”、“大多数”等含混不清的概念。
  (五)表示数量的增加,可以使用倍数表示,也可以使用百分比表示;表示数量的减少,不能使用倍数表示,必须使用百分比表示。
  (六)有小数点的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纪年、时间
  (一)纪年以1949年为界。1949年以前用中国朝代年号,除民国用阿拉伯数字纪年外,均用汉字数字纪年,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100年内,年代前加“公元”两字,其他直书年代。如“秦始皇26年(前221年)”、“东汉建武元年(公元25年)”、“清雍正3年(1725年)”。
  (二)世纪、年代、年度的起止用连接号“-”表示,如:6-8世纪,19世纪40-80年代,1956-1985年。括号注释则省去“年”字,如(1956-1985)。
  (三)公元纪年要写完整,不能省略。如“1980年”不能写成“80年”。
  (四)表述时间时,不能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时间代用词。如“前年”、“今年”、“明年”、“上月”、“昨天”、“不久以前”、“目前”、“大跃进时期”、“近年来”等等。要一律写明何年何月何日。
  (五)对解放前后历史时期的划分,要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能写作“建国前(后)”、“解放前(后)”。
  七、计量单位
  (一)计量单位、符号的运用,要遵守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规定。如:长度用“米”,不用“尺”和“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称“公里”;质量(人民生活和贸易中习惯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仑”;电能单位中的“度”用“千瓦时”。为避免时间单位与角度单位混淆,小角度单位前加“角”,如“角分”、“角秒”。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里”;英制的“喱”、“码”、“磅”等,必须使用时,要在后面的括号中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如:1磅等于0.4536公斤。
  (三)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符号,如:“克”、“米”、“平方米”,不写成“g”、“m”“m2”。
  (四)温度单位的称号“℃”,可以代替名称“摄氏度”,直接在行文中使用。
  八、称谓
  (一)志书系用第三人称书写,不宜用“我区”、“本区”、“该区”、“我厅”、“本厅”、“该厅”等第一人称书写,而应直书区名、厅名。
  (二)名称的应用要注意规范化,如“十年动乱”、“十年浩劫”等,应统一写作“文化大革命”。
  (三)现行地名以2001年自治区民政厅发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收标准地名为准;历史地名要在括号内加注现行地名。
  (四)第一次出现的称谓要写明全称,如名称较长,又多次出现时,可以用简称,并在第一次的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简称自治区教育厅)”。简称的使用要科学、准确、规范,使人不至于产生歧意。
  (五)历史朝代要用规范化的通称。如:元、明、清、中华民国。
  (六)对人物直书其名(引文除外),不加谦词和其他褒贬之词。为了反映某一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七)见外国国名,重要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无新华社译名者,按原音译出,并在第一次出现时,在该译名后括注原文。
  九、引文注释
  (一)行文中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应注释。注释一律采用页末注(即脚注)的方法,当页编码,当负注释。注码用阿拉伯数字加圈表示,放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
  (二)志稿中尽量少用引文。引文出于著述、文档,要注明书刊、文档的名称、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和页码。
  (三)引用原文要加引号,转述大意则不加引号,也不作注释,但在文前用直述的方式说明出处。
  (四)必须对正文加以解释或说明的,要作注释,但须简明。
  十、专业名词和符号
  (一)有学名和俗名的,使用学名,必要时可标注俗名。
  (二)国际通用符号(如天文符号)、通用外文缩写字母,可直接沿用,第一次出现应标出全称。动植物、药物、矿物,系我国通用名,不加注拉丁文、希腊文等外文名称。
  (三)计算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符号。表格中的单位,应名称与符号兼用,符号的字母写成印刷体,分清大小写。
  (四)代表产品型号的符号,可直接写在产品名称前面,但不能单写符号而不写名称。
  十一、图表和照片
  (一)图表可分别附在各类目中。绘制和运用图表要坚持精制慎选、要而不滥的原则。
  (二)图表、照片主题要突出,设计要合理,画面要清晰,含义应与志稿文字的内容相一致,要避免与文字重复。图表要用现代技术编制,要保持科学性与准确性。
  (三)志书中的地图,包括物产、资源图等,必须经自治区测绘局审定。
  (四)彩色照片应考虑全志需要,位置可适当集中,亦可作插页专用。黑白照片随文刊用。
  (五)志稿中的表格应有表题、表头、表文、表注等项。表题不画横线。表格的长度,一页排不下的,可转下页,转下页的要加排表头,不再排表题,并在左上角注明“续表”字样。设计表格幅面不要过大,不可做折表。数字单位要上下对齐。表格左右不画边线,表头面横线,表中只画竖线,不画横线。
  (六)表格内的数据需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如统计部门尚未统计,可用本部门统计的数据,但要在表下括注出处。表格内容需要注释的,在表格下方要标明“注”字,然后分条注释。
  本规则解释权属宁夏通志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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