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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自愿增加收看有线电视节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0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03号

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全国卫视节目在我区有线电视网全部落地后收费的函》(宁广局发[2002]122号)收悉。为能满足我区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实现收看电视节目大容量、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愿望,并有利于我区有线电视网络的改造与发展,全国卫视节目在我区有线电视网全部落地后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宁财综发[2002]475号)批准立项,现就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所属的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保证银川市辖区(三区)现有播放的32套电视节目的前提下,应本着有线电视用户自愿申请的原则,向需要申请收看新增节目的用户收取电缆调制解调器(俗称“机顶盒”)月租费和新增电视节目收视维护费,具体标准为:
  (一)银川市辖区的有线电视收视户,申请收看新增数字传输的电视节目,需配置租用电缆调制解调器,月租费为16元。
  (二)银川市辖区有线电视收视户,申请收看新增数字传输的电视节目,每10套节目,每户每月增加收视维护费7元。

  二、对不申请收看新增有线电视节目的用户,不得减少现收看的32套有线电视节目,其收视维护费标准不变,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是上述收费的执行单位,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资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的改造及维护等项支出。

  四、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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