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2]127号
区电力公司、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计价格[2002]1293号),经研究,现就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实行统一价格的规定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价水平。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含税),此价格为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同价执行范围。凡属宁夏电力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农电体制改革已经完成、农网改造己经竣工,并经自治区“两改一同价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的地区、市、县,且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所有城市、农村居民用户,一律执行同价标准(0.447元/千瓦时),我区个别农电体制尚未理顺、农网改造仍没有完成的地区,现农村居民用电仍执行原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待今年底改造完成后,经自治区“两改一同价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的地方,由当地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即时公布实行同价。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了妥善解决城市低收入户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对因生活用电同价增加的费用,凡享受宁夏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的保障户,暂按每月30千瓦时即每户每年16.00元给予减让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电力公司决定。
五、实行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我区“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反映。
七、各地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电价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在同价标准以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