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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实行统一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2]127号

区电力公司、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计价格[2002]1293号),经研究,现就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实行统一价格的规定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价水平。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含税),此价格为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同价执行范围。凡属宁夏电力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农电体制改革已经完成、农网改造己经竣工,并经自治区“两改一同价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的地区、市、县,且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所有城市、农村居民用户,一律执行同价标准(0.447元/千瓦时),我区个别农电体制尚未理顺、农网改造仍没有完成的地区,现农村居民用电仍执行原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待今年底改造完成后,经自治区“两改一同价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的地方,由当地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即时公布实行同价。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了妥善解决城市低收入户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对因生活用电同价增加的费用,凡享受宁夏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的保障户,暂按每月30千瓦时即每户每年16.00元给予减让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电力公司决定。

  五、实行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我区“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反映。

  七、各地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电价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在同价标准以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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