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75号
自治区人事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全面提高我区公务员理论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宁财综发[2001]900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收取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计算机培训及考试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对国家公务员初任、任职、更新知识的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课时1.5--2.5元。
二、我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的培训时间每年不超过20学时,可根据培训的需要将本年度的转为下年度集中使用。培训内容、教材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自定。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内容、课时、培训成本等因素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我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科目培训内容、教学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或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人事部门指导,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内容、课时、培训成本等因素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费每人每期调整为200元,每期培训时间不低于100学时;考试费每人次45元,合格证工本费调整为每证5元。
五、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已具备国家计算机二级水平以上的可不参加培训、考试;对已掌握计算机基本应用技能的人员可直接参加考试取得能力合格证。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考试和发证收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培训单位进行,具体收取项目、标准按宁财(综)发[2001]280号和宁价(费)发[2001]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承担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业务科目培训、计算机培训的单位收费前须凭人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班的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本单位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试支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宁价费发[1997]28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