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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9日衡水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审,是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前,依法对财政预决算进行的初步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决算初审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预算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二章预算的初审
第六条 市政府编制预算,应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收支预测,提前半年进行编制。预算收支科目一般编制到款级,支农、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要支出应编制到项。
第七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草案前,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安排的主要内容。财经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了解预算的编制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供预算草案(类级科目收支平衡表)及其报告和编制说明。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市政府财政部门将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材料,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初审,财经工作委员会写出初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
第十条 初审预算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应提供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告,以及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收支分级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和预算草案编制说明书。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初审的重点和原则:
(一)预算编制是否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
(二)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要方面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三)预算收入是否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三章预算调整的初审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需调整时,市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20日前,责成财政部门将调整方案的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财经工作委员会写出初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方案初审的重点和原则:
(一)调整依据充分;
(二)保证收支平衡;
(三)收支结构变化合法、合理。
第十四条 预算的调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减少预算总收入或增加预算总支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减少支农、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支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遇有重大经济变化,预计影响预算平衡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四)上级追加追减、行政区划变动、改变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引起的预算变动,每半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每半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决算的初审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经政府通过后的决算草案,于20日内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一个月前,市政府财政部门须将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决算初审的重点:
(一)决算是否依法编制。
(二)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决算与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执行情况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决算初审结束,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写出初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决算初审报告的内容是:
(一)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向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是否批准决算。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决算的审查报告,作出批准决算的决议。
第五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生效后,任何部门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须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市政府每年下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半年执行情况初审的重点是:
(一)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下半年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初审的重点是:
(一)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任务完成情况。
(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应及时将审议意见或决议转市政府。市政府应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未采纳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责成审计部门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一个月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须真实反映审计期内的基本情况,对审查出的问题应当提出解决的措施,并在下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责成市政府安排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对预算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财政工作会议时,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派员参加。对涉及财经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视情节轻重责成有关机关给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不按期报送或提供初审文件和资料的;
(二)报送或提供不实的初审文件和资料的;
(三)拒绝依法监督检查的;
(四)非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预算的;
(五)不按要求办理初审意见或审议意见,又不说明理由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