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颁发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证书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南部山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步伐,进一步推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的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评估验收组,于2002年9月7日至11日对彭阳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情况进行了评估验收。结果表明:彭阳县委、政府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精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基础教育投入不断增长,中小学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绝大部分指标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向彭阳县人民政府颁发“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合格证书”,并予以奖励。
  希望彭阳县以通过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为新的起点,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全国和全区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和基础教育会议精神,尽快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巩固提高“普初”成果,加快以乡为单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步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尽早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做出新的努力。
                                 
 2002年9月30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