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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供暖增容费”实行分步取消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0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61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本通知对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乱收费、逐步降低过高的房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取消供暖增容费,各地反映在执行中有一定的困难。根据我区实际,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分步取消“供暖增容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供暖增容费是住房建设中的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暖增容费是国家文件的政策要求,所以,取消此项收费的基本原则不变。但在具体实施上考虑我区供暖价格偏低,不能大幅度调整的现实,取消供暖增容费要有个过程,对宁价费发[2002]134号文件规定取消供暖增容费,现补充为:从现在算起,规定在3年内取消,以一次性收取为前提,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标准为核减基数,由各县、区、县级市拟定具体递减方案报四个地级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以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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