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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 2002-10-1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政发[2001]92号)精神,努力实现“十五”期间全区高中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
  (一)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学生终身发展的重要阶段。改革和发展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对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区劳动者素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受教育需求,从而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十五”期间,我区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教育的“三个面向”为指针,以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为目标,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旺盛需求,适应21世纪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求,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放开放活非义务教育,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办学体制和灵活办学模式,基本形成能够适应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具有宁夏特色、与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贯通的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新格局。
  (三)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普及与提高、规模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已实现“普九”的市、县(区),要在做好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高中教育,满足城镇人口的入学需求,银川市、石嘴山市的市区要把大力发展高中教育作为“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积极普及高中教育,提升人口的受教育层次。
  (四)“十五”期间全区普通高中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是:
  ——到2005年,银川市、石嘴山市的市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川区市、县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5%左右,全区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55%以上。全区普通高中阶段年招生数达到35000人,在校普通高中生达到95000人以上。
  ——深化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普通高中办学活力,扩大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规模,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办学行为,推进公办普通高中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基本建立起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普通高中教育新格局。
  ——积极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通过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的评估认定,在全区建成5所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确定25所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使全区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对现有普通高中进行合格认定,提高普通高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普通高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补充新的师资,提高现有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层次,加大普通高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力度,使全区普通高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基本适应全区高中教育发展需求。
  ——大力推进普通高中信息技术教育,提高必修课的开设质量。实施“校校通”工程,使全区所有县城以上普通高中与网络联通,开展多媒体网络教学,提高普通高中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二、加强优质普通高中建设,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
  (一)加强优质普通高中建设。自治区在建设银川一中(宁夏回民高级中学)的基础上,通过以市筹措建设资金为主,自治区给予补助的方式,在4个地级市各兴建1所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示范性普通高中在校生总体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并使其发挥示范龙头作用。
  (二)支持县城优质普通高中建设。通过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城高中建设项目,采取自治区补助、县(市)配套的方式,加强县城优质普通高中建设,力争使其中的25所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标准,在校生的总体规模达到4万名以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鼓励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普通高中和其他有条件的优质普通高中兼并、托管薄弱普通高中、企业办普通高中,或与其他普通高中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被兼并、托管的学校可按民办学校机制运作,享有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积极鼓励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扩大招生规模。对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和市县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新增招生人数,在班额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每增招一个班,市、县财政要给予专项投入,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及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为解决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扩招后校舍不足的矛盾,现有的行业所属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闲置教育资源适合办普通高中的,交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发展普通高中教育。
  (五)深化改革,建立优质普通高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作机制。继续在优质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班,试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允许收取一定比例的教育成本补偿费,自筹发展资金,壮大办学实力。
  (六)鼓励支持区内普通高中以各种形式开展东西部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充分利用区外名牌学校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我区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区外优质普通高中在我区办分校,与我区普通高中联合办学,在审批、征地、招生、考试、学籍等方面,与我区普通高中同等对待;国外优质学校在我区合作举办普通高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大力推进城市和县域普及高中教育
  (一)“十五”期间,我区发展高中教育的重点是城市和县城。各地要根据城市和县城发展需要,做好高中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按照内涵式发展的原则,重点扩大现有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加快完成完全中学初、高中分离办学工作,使普通高中规模达到每校30个班、1500名在校生以上规模。现有乡镇完全中学,其规模一般应达到1200人。达不到标准的,都要撤销高中改办初中。今后,新建普通高中应设置在县城。
  (二)大力实施薄弱高中改造工程。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大对薄弱高中的投入,改善其办学条件,并通过置换、改制、依托重点学校托管、选派重点学校校长和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等办法,对现有薄弱高中进行改造,使之达到合格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合格普通高中评估认定标准》,逐校对薄弱高中进行合格认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取消其招生资格。
  (三)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高中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要积极进行办学模式改革,推进课程改革,兴办开学预备和就业预备相结合的综合高中,兼顾学生终身发展的多种需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服务。

  四、积极推动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民办高中教育的发展。要通过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方式,扶持民办高中的建设。对于新建扩建民办高中,各级政府应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在银行贷款等方面应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民办高中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民办高中教师在评先、评职、培训进修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待遇。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普通高中任教的,可将其档案转至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受聘于民办普通高中的教师,学校应及时给予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再次调入公办普通高中任教的,其在民办普通高中的任教时间可连续计算教龄。要建立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表彰奖励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自治区重点扶持一所民办普通高中,使之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全区一流普通高中水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有条件的市、县也要积极重点扶持一所民办普通高中,使之逐步达到优质高中的标准。

  五、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
  (一)切实加强普通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中,要把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予以安排,争取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一支500—800人的学校、市(县)、自治区三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从2002年起,设立自治区级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所在学校可按每月300—500元的标准自行筹措发放。
  (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高中教师,有计划地补充高中教育发展所需师资。从2002年起,每年择优录用师范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普通高中任教,补充高中师资的不足。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一支学科结构合理、合格而稳定的高中教师队伍。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高中教师的学历层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高中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求,切实制定高中教师培养培训“十五”规划。要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为重点,不断改革培训模式,调整和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重点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提高高中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水平。“十五”期间,全区高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达到85%以上,自治区重点中学和示范性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达到10%以上。
  (四)认真抓好普通高中校长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校长岗位培训制度,改革校长的选任办法,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重点培养一批“特级校长”。逐步在有条件的学校试行校长职级制,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激发校长的办学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实行普通高中校长津贴制度,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校长每月1000元,自治区级普通重点中学校长每月800元,其他普通高中校长每月300元,由所在学校筹措发放。
  (五)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普通高中教师的职业特点,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辞退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逐步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高效精干的普通高中教师队伍。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努力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普通高中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一)办好普通高中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领导,切实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普通高中制度,研究解决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对普通高中连续扩招带来的班额过大、办学条件较差等影响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保证普通高中教育顺利发展。
  (二)普通高中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在努力增加经费投入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逐步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办学水平,对不同地区、不同质量的学校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三)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制度,开展勤工俭学,扶持校办企业的发展。实施西部助学工程,办好普通高中“宏志班”,资助学习优秀的贫困学生。对家庭贫困的学生给予减免学费的待遇。
  (四)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企业、社会以及个人参与普通高中教育后勤社会化工作,通过贷款、出资以及与学校合作开发等方式兴建学校后勤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取相应的收益。
  (五)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的督查,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的办学行为。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收的“择校生”,要坚持国家规定的“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的规定,不得“以钱取人”,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六)加强对民族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继续办好民族高中班,在招生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提高回族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入学率。进一步加强对回民高级中学的管理,提高其办学水平。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使回民中学的在校生比例达到40%以上,达不到比例的要进行适当调整,保证民族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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