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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治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20 生效日期: 1993-06-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环境,加快创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步伐,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治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内因开发和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拆除现场基本清理完毕后,及时将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围圈。施工现场的树木、市政设施要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范围占用道路,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街。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内的暂设房和其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建筑残土和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街路两侧一律不得搭建小浮房、小棚厦、小商亭等非法建筑,不得堆放煤、木材、砖瓦、砂土等杂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开设工厂、仓库,或在道路上修理车辆。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张贴、书画各种广告、海报。
  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不准乱泼污水,不准乱倒垃圾,不准攀折花草树木。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城建部门对单位处以500-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100元罚款。
  五、本通告由市城建局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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