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长春市是全国五十个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为了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节约用水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是一种不可代替的宝贵资源,全社会要从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各有关部门和用水单位应积极做好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百分之十以下的,超用部分加价十至二十倍收费;
(二)超计划百分之十一至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十至四十倍收费:
(三)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一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五十倍收费。
三、供水企业应本着节约用水原则,合理调整市区水压,加强调度,最大限度保证市区稳定供水,在城市供水紧张时,除保证居民和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单位用水外,可对其他单位限量供水;在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不能同时保证时,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凡市内具有二次加压设备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宿舍,一律实行定时供水。
四、全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购置和安装市政府规定的节水型用水器具,否则一律不予供水;已建项目中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用水器具的,由市节水办制定更换计划,使用单位须按计划限期更换市政府规定的节水器具,逾期不更换的,压减10%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停止供水。
五、市公用局要加强节水检查队伍建设,坚持经常性地对全市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用水和浪费用水的,按其月流量追补10倍,直至50倍水费(水资源费),所追补的款项,专项用于节水检查管理、节水技改措施和供水设施改造等项工作。
六、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管理,切实做好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抢修工作,提高供水管网管理水平,减少漏水损失。发现供水管网漏水,抢修人员必须四小时内赶赴现场。产权单位无维修能力的,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有偿维修。
对因供水管网损坏而漏失的水量,责任单位应缴纳水费;责任不明的,由产权单位缴纳水费。
七、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依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