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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03 生效日期: 1993-08-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全省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假型转变,改变旅游产品结构,提高旅游产品档次,增强在国际旅游市场的竞争力,加快旅游产品档次,增强在国际旅游市场的竞争力,加快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旅游度假区的基本要求试办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必须符合全省旅游发展战略和总体格局的要求,以我省旅游“一带四区”(沿边境旅游开发带、长春旅游区、吉林旅游区、长白山旅游区和西部草原旅游区)为重点。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应有较为丰富的旅游度假资源,较好的客源市场和便捷的交通条件,对外开放工作已有一定基础。旅游度假区应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面积一般在10平方公里左右。旅游度假区的功能设置,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开发有吸引力的旅游活动项目,注重旅游“六大要素”(行、游、住、吃、购、娱)的协调配套,逐步形成集观光、度假、娱乐、商贸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区。

  二、 试办旅游度假区实行的优惠政策
  (一)在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地方政府可采取适当办法返还,使企业实际纳税负担率不超过15%。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免二减三),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新办的外商服务性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实行“免一减二”的优惠;外商投资建设的机场、交通设施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实行“免五减五”征收。
  (二)旅游度假区内开发建设,使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其政策视同利用外资。
  (三)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旅游度假区内可开办外汇商店,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旅游度假区内可申请办理经营第二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国内外旅游业务,由省旅游局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批。
  (六)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可用于区内的基础建设。
  (七)旅游度假区的旅游外汇收入,从该区兴办之日起,外汇额度五年内全部留成,用于区内自我滚动发展。

  三、 旅游度假区的名称旅游度假区的名称,一律称“吉林省××旅游度假区”。

  四、 旅游度假区的审批权限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五、 试办旅游度假区的原则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要坚持从我省对外开放和旅游发展的实际出发,本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要按照旅游度假区的基本要求,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稳妥起步,积极发展,在发展中不断积累经验。省旅游局要切实做好规划,搞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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