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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云南省旅游系统有关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3 生效日期: 2002-04-23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429号

  省旅游局,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省旅游局《关于报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云旅办[2 001]119号)、《关于请求审批导游IC卡收费标准的报告》(云旅行管[2002]12号)收悉。鉴于我省旅游系统有关证照和导游IC卡收费已经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云南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云财综[1998]27号)和省财政厅、省计委《对省旅游局<关于对导游IC卡实行收费的请示>的复函》(云财综[2001] 129号)批准立项。现结合我省旅游管理实际,就旅游系统有关证照和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证照和导游IC卡收费标准:
  (一)、《导游员资格证书》工本费,下每本9元;
  (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9元;
  (三)、《云南省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每本37元;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技术报告书),每套40元;
  (五)、旅游定点经营单位标牌工本费,每套620元。
  (六)、导游IC卡工本费,每卡25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其收费标准不变。
  上述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以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旅游星级饭店标牌工本费、入境签证费属中央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2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的方式征收,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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