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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防火戒严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1 生效日期: 2006-04-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6] 31号

森林防火是一项关系生态建设成败关键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生态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管护力度的加大,全市森林面积逐年增多,生态环境恢复明显,防火形势越来越严峻。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我市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各生态建设项目区和所有林区内严禁烧纸、吸烟,严禁在农林结合带烧茬。

  三、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要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严禁在四级以上风点用明火。日常用火要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旗县区防火指挥部要在各生产、作业单位划定区域,所有单位必须服从所在旗县区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只许在旗县区防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四、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驻地旗县区防火办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在林区范围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

  五、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六、对穿越林区的车辆、机械必须无条件接受防火人员的检查,采取的控制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随意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火指挥部或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防火办报警电话:3372039、3372030。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火情。

  九、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十、戒严期内,旗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活动,努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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