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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公布的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2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近日印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现按照通知要求,将麻仁润肠丸等67种属国家计委定价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附表中麻仁润肠丸等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从2003年2月18日起执行。

  二、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如有生产附表中未列规格药品的,必须于2月28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由我局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价格停止执行。

  三、执行附表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根据全国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实行优质优价的品种,按照附表各注的企业名单执行所对应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6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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