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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 2000-06-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6月27日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草拟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拟定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分析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配合承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事宜;管理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五)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等事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方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有关事宜;参与河北师范大学民族经济与行政管理系的招生、分配工作。
  (八)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省属宗教院校,协助做好国家宗教院校有关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三)了解掌握国内外宗教状况、动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四)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密、督办、情况综合、建议提案办理、信访、保卫、财务、办公自动化、会务、机关政务协调等项工作;管理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所属单位及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负责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外事处)
  草拟地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和措施;办理涉及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方面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阅和审核;承办自治地方逢10周年举办庆祝活动的有关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编辑河北民族宗教刊物;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民族宗教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负责厅机关及省级宗教团体涉外事宜;办理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处理涉外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作中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三)经济
  分析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推进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改革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扶贫管理部门承办民族地方扶贫有关事宜;管理有关专项资金。
  (四)文化教育处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和民族教育改革的重大问题,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和教育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组织或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对民族学校的扶持和支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院校和成人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参与河北师范大学民族经济与行政管理系的招生、分配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挖掘整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管理有关专项资金。
  (五)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有关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有关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调查研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现状和历史;审查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六)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有关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办好天主教神学院、基督教培训中心;调查研究天主教、基督教的现状和历史;审查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七)人事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厅机关、所属单位和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3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1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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