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6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加快我区公路客运汽车站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障广大旅客侯车舒适、方便和安全,充分发挥我区客运站形象“窗口”作用,根据国家《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外省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区汽车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在区内营运的客运车辆按以下标准在客票内收取:①区内三级(含三级)以下汽车站(场)仍按现行标准0.20元/人次;②区内一、二级汽车站由现行的0.2元/人次调整为0.30/人次。
二、凡跨省出境的客运车辆,不分站级标准,按旅客每人次收取0.50元的旅客站务费。
三、本通知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