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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 2003-04-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6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加快我区公路客运汽车站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障广大旅客侯车舒适、方便和安全,充分发挥我区客运站形象“窗口”作用,根据国家《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外省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区汽车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在区内营运的客运车辆按以下标准在客票内收取:①区内三级(含三级)以下汽车站(场)仍按现行标准0.20元/人次;②区内一、二级汽车站由现行的0.2元/人次调整为0.30/人次。

  二、凡跨省出境的客运车辆,不分站级标准,按旅客每人次收取0.50元的旅客站务费。

  三、本通知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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