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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 5·31”重要讲话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依法治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到地方立法中,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云南各族人民的意愿,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需要地方进行立法的项目,并将项目名称、主要理由及相关资料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立法的项目,对项目提出者给予奖励。
二、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稿。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的立法项目或法规草案,凡属重大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在《云南日报》发布,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法规草案稿或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论证、评选,并择优选用。法规草案稿或重要修改意见一经选用,对提供者给予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