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83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近日,由于受谣传的影响,我区个别地区粮食价格发生波动,为迅速平抑市场物价,保持粮食和生活用品的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和自治区领导的指示,提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阶段,保持我区粮食等基本生活用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区粮食储备充足,粮食加工、流通、供应渠道畅通,各种粮食品种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居民放心,不要轻信谣言。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区各地市场销售的标一米、特一粉、标准粉的零售价格,要基本稳定在4月25日前当地实际销售价格水平。以此为限,涨价幅度超过10%时,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粮食经销单位,立即实行提价申报。凡应申报而未申报自行提价的,按价格违规行为查处。各地要尽快公布本地25日前零售价格水平,确定申报单位,并做好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各项准备。
三、全区各粮食加工企业的以上三个粮食品种的出厂价格,也要维持在2003年4月25日前的实际出厂价格水平上。塞北雪面粉有限公司、法福来面粉有限公司、银春面粉有限公司、金麦佳面粉有限公司、金夏米业有限公司、黄河米业有限公司、兴唐米业有限公司等七个重点粮食加工企业以各自企业4月25日前的出厂价格为限,若提价幅度超过10%时,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凡应审报而未申报自行提价的,按价格违规行为查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要确定当地粮食主要加工企业,对其实行提价审报制度。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会同粮食、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大对市场粮食价格和主要副食品价格监管的力度,对不执行限价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要从快从严处罚。重点打击造谣惑众、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行为的经销单位(户)。
五、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不管是什么品种,只要发生明显上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对其中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要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罚,并予以曝光,以防止事态的发展和蔓延。
六、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给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向确定的申报单位告知当地本月25日前的价格水平。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