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保持全区粮食等基本生活用品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83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近日,由于受谣传的影响,我区个别地区粮食价格发生波动,为迅速平抑市场物价,保持粮食和生活用品的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和自治区领导的指示,提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阶段,保持我区粮食等基本生活用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区粮食储备充足,粮食加工、流通、供应渠道畅通,各种粮食品种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居民放心,不要轻信谣言。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区各地市场销售的标一米、特一粉、标准粉的零售价格,要基本稳定在4月25日前当地实际销售价格水平。以此为限,涨价幅度超过10%时,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粮食经销单位,立即实行提价申报。凡应申报而未申报自行提价的,按价格违规行为查处。各地要尽快公布本地25日前零售价格水平,确定申报单位,并做好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各项准备。

  三、全区各粮食加工企业的以上三个粮食品种的出厂价格,也要维持在2003年4月25日前的实际出厂价格水平上。塞北雪面粉有限公司、法福来面粉有限公司、银春面粉有限公司、金麦佳面粉有限公司、金夏米业有限公司、黄河米业有限公司、兴唐米业有限公司等七个重点粮食加工企业以各自企业4月25日前的出厂价格为限,若提价幅度超过10%时,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凡应审报而未申报自行提价的,按价格违规行为查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要确定当地粮食主要加工企业,对其实行提价审报制度。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会同粮食、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大对市场粮食价格和主要副食品价格监管的力度,对不执行限价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要从快从严处罚。重点打击造谣惑众、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行为的经销单位(户)。

  五、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不管是什么品种,只要发生明显上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对其中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要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罚,并予以曝光,以防止事态的发展和蔓延。

  六、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给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向确定的申报单位告知当地本月25日前的价格水平。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