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办发[2003]8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就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如何界定通知如下:
一、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提高价格的”,其销售价格的涨价幅度超过25%或高于同类商品价格25%和囤积居奇、导致当地商品供不应求、造成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超过20%的,均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的,对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者要从快从重查处。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