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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界定在我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办发[2003]8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就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如何界定通知如下:
  一、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提高价格的”,其销售价格的涨价幅度超过25%或高于同类商品价格25%和囤积居奇、导致当地商品供不应求、造成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超过20%的,均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的,对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者要从快从重查处。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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