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00号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将清障拖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宁公函[2002]42号)收悉。清障拖车收费已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将清障车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宁财综发[2002]263号)批准立项,为保障我区城市道路和交通公路的安全畅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清障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清障拖车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
收费额=基价+重车车公里运价×(行驶里程-3公里)
三、各级公安部门为清障拖车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清障车辆的购制、维修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宁夏清障车服务收费标准
货车 客车 摩托车
元/公里 8 5-10吨(不含5吨) 45座以上
元/公里 12 10吨以上
2.农用运输车参照货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