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交通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定额管理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8 生效日期: 2002-08-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2)895号

省交通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省交通厅《关于收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费的请示》(云交财[2002]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各级交通部门所属的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在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工作时,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定费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规定,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不超过1‰的标准计收。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与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26号)规定,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不超过1.4‰的标准计收。

  三、此收费标准仅限于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在履行其职能,对相应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时收取。其它行业、部门不得参照执行。

  四、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办法,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安排。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