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2)895号
省交通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省交通厅《关于收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费的请示》(云交财[2002]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各级交通部门所属的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在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工作时,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定费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规定,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不超过1‰的标准计收。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与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26号)规定,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不超过1.4‰的标准计收。
三、此收费标准仅限于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在履行其职能,对相应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时收取。其它行业、部门不得参照执行。
四、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办法,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安排。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