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怒计价[2002]60号
兰坪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农网改造期间过渡电价的请示》(兰价字[2002]40号)已收悉。为有利于农村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我州农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改善农村用电条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原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农村用电价格的批复》(云价商[1999]211号),结合兰坪实际,经请示省计委价格管理处,现将你县农网改造中的过渡电价批复如下: 一、兰坪县境内电力部门直供到乡(镇)村社的抄表到户电价为0.55元/千瓦时。
二、尚未实施农网改造的村社电价仍按怒价发[2001]77号执行。
三、以上农网改造期间过渡电价从2002年9月5日起执行。
四、待农网改造结束验收后,按程序召开电力价格听证会,并报经省计委批准,实行同网同价。
五、此次农网改造的过渡电价到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六、农网改造过渡电价执行后,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州计委反映。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