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18日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是省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的事业机构(副厅级),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定本省无线电管理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贯彻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核收和上缴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
(四)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五)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全省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八)负责对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业务领导。
(九)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组织全省无线电管理业务技术培训。
(十)协助省信息产业厅管理派驻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信息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局机关文秘、统计、保密、信访、宣传、督办、信息、档案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和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组织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
(二)空间业务处
审核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雷达站无线电业务使用申请,指配频率,核定频率占用费,核配无线电台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负责对空间业务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和干扰协调处理;拟定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规定;承办空间业务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三)地面业务处
审核固定、移动、广播等地面无线电业务使用申请,指配频率,核定频率占用费,核配无线电台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负责地面业务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和干扰协调处理;拟定地面无线电业务管理规定;承办地面业务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四)监督检查处
拟定全省无线电管理综合性规定,审核单项无线电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拟定全省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核收规定和标准;负责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执法检查,归口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核收工作;组织有关法规培训。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工程师1名和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进入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四、其他事项
原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派驻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处,暂维持现状,待设区市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