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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计委关于对硅生产用电征收农网改造还贷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 2002-09-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保山市计委
发布文号: 保计价格[2002]446号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硅厂用电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紧急请示》(云保电股字[2002]22号)已收悉。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联发的云计价格(2002)365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硅生产用电的实际情况,我市向省政府和省计委分别报送了对硅生产用电免征还贷资金的请示,省计委报请省政府后,不同意请示,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征收。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农网改造还贷资金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硅生产用电征收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取消硅生产用电丰枯季节差价,实行全年一价,电价按0.145元/KWH执行。
2.对硅生产用电开征农网改造还贷资金,征收标准为0.02元/kwh。征收时间从2002年8月1日起的电量开始计收。

  3、鉴于目前电力供应紧张,各县不应再发展新的硅生产用电负荷。如有发生,将实行新硅新价,价格由我委按照实际供电成本重新确定。

  4、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要挖掘供电潜力,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对全市范围内的硅生产用电研究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办法。要相对延长或基本保证各硅厂生产用电时间。
5.在对硅生产用电征收还贷资金中,执行硅生产用电价格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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