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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改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房改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
发布文号: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根据市政府市政(1999)8号文件《石家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1、购房补贴发放的范围:驻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郊区、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购房补贴发放的对象: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1998年12月15日前的职务(职称)核定。
  3、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发购房补贴,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单位给职工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2%,发放年限截止到离退休为止。
  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发购房补贴,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单位给职工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2%,发放年限截止到离退休为止。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再增加12%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比照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办理。
  4、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经单位同意退出所租住房后,可视同无房职工计发购房补贴;继续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暂不发购房补贴。

  二、行政职务各级别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比照副科级)。

  三、专业技术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1、1983年职称改革前获得相应技术职称并被单位聘任的,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比照正厅级,副高比照副厅级,中级职称按95平方米,初级职称比照正科。1983年职称改革后获得相应技术职务资格并被单位聘任的,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比照副厅级,副高比照正处级,中级职务比照正科,初级职务按65平方米。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未聘任的,按原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2、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低职高聘的,按高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定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实行高职低聘的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定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3、1998年12月15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离退休时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技术工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比照副处;技师比照正科;高级工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副科;中级工、初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员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五、其他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1、1998年12月15日后部队转业的军队干部、志愿兵未享受军队购房补贴的,由接受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前的职级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部队复员退伍军人由接受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前部队的职级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1998年12月15日前部队转业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复员退伍军人,其部队职务高于地方职务的按部队职务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其部队职务低于地方职务的按地方职务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2、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15日期间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谋职业人员,仍以1998年12月15日前的职务(职称)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公积金已转移新单位的,由新单位发放;未转移住房公积金的,由原单位发放。判刑、劳教等人员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待刑满或解教再就业后,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可计入核定购房补贴的范围,由接受单位发放。
  擅自离职人员不发放购房补贴。
  3、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5日后去世的职工,一次性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4、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异地或回原籍安置,已发放过建购房补助费的,购房补贴不再核定发放。
  5、事业单位的职工具有行政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较高职务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6、在测算职工购房补贴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991年底以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奖励工龄可计算购房补贴工龄。
  7、各类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只作为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六、购房补贴标准和计算公式
  购房补贴发放标准为:面积补贴加工龄补贴。在核定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时,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5%的公摊面积系数。
  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购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1500元/平方米)/2-4×职工年平均工资(6255元)/60)×购房补贴面积×(1+25%)+(原售房年工龄折扣额(4.8元/年.平方米)×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1年))×购房补贴面积×(1+25%)=(333元+4.8元×1991年前职工个人工龄)×(购房补贴面积)×1.25)

  七、职工集资建房发放购房补贴的规定
  1、职工集资建房已办理房改售房手续,且集资款已经冲抵购房款并多退少补的,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给予差额补贴;达标的不发放购房补贴。
  2、职工个人全额出资,按市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含安居工程住房),且又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为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3、1998年12月15日(含)前职工个人集资建、购住房的,职工个人应负担的额度为834元/平方米。1998年12月15日(含)前职工个人实际集资额每平方米在834元(含本数)以下的,其集资建房的面积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发放购房补贴;达不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发放购房补贴。职工个人实际集资额每平方米在834元以上、1500元(含本数)以下的,按照职工实际集资额与职工个人应负担额(834元/平方米)的差额发放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购房补贴=(实际集资额-职工个人应负担额)/2×购房补贴面积×(1+25%)+(原售房年工龄折扣(4.8元/年.平方米)×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1)年×购房补贴面积×(1+25%)。职工个人实际集资额每平方米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发放购房补贴。
  4、职工个人集资建、购住房,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和优惠政策计算冲抵并办理了房产证,集资款多于购房款未退还的;职工集资建、购住房,在房管局直接确权,并按职工集资明确了产权比例的,可以比照上述办法计算发放购房补贴。

  八、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为五部分:
  一是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及利息收入,除按规定用于维修基金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发放购房补贴;二是原有建房资金转化的部分;三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按交易额收取的1%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分成的5%和超标收益;四是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地价款;五是不足部分由财政审核拨付。

  九、购房补贴发放的方式
  购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财力在一定年限内发放完毕,一般不超过3年。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全额发放购房补贴;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按实际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在此期间,发生调离、辞职等中止劳动工资关系,借支余额在职工离开时,由本人或新单位一次归还原单位。
  2、无房、去世、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优先发放。
  3、单位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按月补贴方式,按月发放购房补贴的,原则上要在5年内发放完毕。在按月发放购房补贴期间,发生调离、辞职等中止劳动工资关系,自上述行为发生次月起,停发购房补贴。
  4、购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开设“购房补贴专户”,按市政府市政(199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缴存、支取、转移手续。

  十、办理程序
  各单位要组成由劳动人事、房管、财务、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调查、审核、申报等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查摸底。对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并对职工(夫妇双方)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填制《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2、核定标准。依据职工人事档案和职工(夫妇双方)住房情况调查结果,核定每个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工龄、面积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张榜公布,并填制《职工购房补贴审核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与《职工购房补贴审核表》一并归入职工住房档案,职工调动工作时,随职工人事、工资关系调转,作为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1998年12月15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3、制定方案。单位根据发放购房补贴总金额和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制定《购房补贴发放方案》,明确购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方式、顺序和时间,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申请上报。单位《购房补贴发放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向市房改办上报“关于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的请示”(正式红头文件),包括:《购房补贴发放方案》、《购房补贴计算核定表》和《购房补贴计算核定汇总审核表》各一式四份。
  5、审核审批。市房改办对行政、事业(全额、差额)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先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市房改办直接审批;中央直属、部属、省属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市房改办审批。
  6、开设专户。经审核批准后,单位持《购房补贴计算核定汇总审批表》和《购房补贴计算核定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开设“购房补贴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缴存、支取手续。

  十二、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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