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科技厅关于我区2003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 2003-06-2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12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茧丝绸协调(领导)小组、各蚕业站(办、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03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3?449号)文件精神和我区《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蚕茧价格和收购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结合我区实际,2003年中准级桑蚕鲜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含税),每50公斤650元,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在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和稳定蚕业发展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凡采用方格簇上簇结茧的在同等水平下,收购价格按上一档次价位收购。

  二、加强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区《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做好蚕茧流通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蚕茧生产、经营部门要继续执行《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完善蚕茧收、烘经营的制度、机构设施和相关条件。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
  各级蚕业主管部门和茧丝绸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蚕茧收购要严格实行仪器评茧,严禁目测手感评茧,确保蚕茧质量稳定的提高。要加强与蚕桑优势企业的合作,抓紧落实蚕茧收购资金,保证能够及时兑付茧款,杜绝“打白条”,切实保护广大蚕农的利益。
  对无证收购、未经委托和许可收购、人为炒作扰乱收购秩序的要严肃处理,并由工商部门对其货物进行查扣或没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维护蚕茧价格和收购秩序,促进我区蚕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蚕茧收购价格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收购价格政策。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蚕茧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蚕农及企业利益。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物价局。

  四、加强引导。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蚕茧产销形势,重视目前国内外茧丝绸市场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引导农民加强桑园管理,通过提高质量和单产增加收入。各地对在生产收购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们反映。此外,蚕茧收购期间,由于时间集中,人员密集,各单位应认真做好防止“非典”的工作,避免“非典”通过收购渠道在农村扩散蔓延。
  本通知自2003年春茧收购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