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计价格[2002]494号
保山市永昌村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统代建房价格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你公司开发土地的获得方式,市(区)计委的投资批复,你公司此次申报的统一房屋属于统代建房。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6]315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对你公司承建的房屋、开发的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并认真审核上报材料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综合考虑前四批统代建房的开发成本,对申报的54户统代建房的价格及有关事项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此次申报的54户统代建房的价格,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6]315号文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1、经我委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取消你公司申报的属于取消项目的规划费。
2、批复中各建房户应交公司金额为最高结算价格(含土地价格、人行道、次干道、化粪池、开发间接费、管理费以及代收费)。
3、你公司要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搞好服务。
二、开发情况及开发成本
此次申报的54户统代建房经我委认定总建筑面积18856.25平方米,总投资17721811.85元。其中你公司出让土地面积为19919.16平方米(约为29.88亩)。应收的土地款为4995264元,每亩价格为167184元;人行道面积为808.64平方米,建设费为40561元,次干道面积为2827.94平方米,建设费为364889元:化粪池费用为110000元:开发间接费和开发管理费为577307元;其他代收费为87644.82元。建安工程费11546146元,由建房户自行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