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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1188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计委:
  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三乱”,保护企业、农民和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心的问题。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也是价格部门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到的价格工作坚持为“三农”服务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意义深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计委有关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必须在全省农村乡镇、行政村全面建立起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推动全省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2001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下发以来,绝大多数地州市政府成立了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机构,下发了文件,公示工作正在全省逐步推行。但是,从总的情况看,我省公示工作已经落后于全国。一些地方公示工作进展迟缓,甚至仍停留在文件上。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迎头赶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真正提高到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起来。
  全省公示工作的目标,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把涉农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80%以上行政村的公示栏(牌、墙,下同)等设立起来;其余的行政村也要在2003年2月1日以前把公示栏等设立起来,全面完成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同时,各地也要按照省政府云政发[2001]172号文件的要求,在2003年底以前建立起城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二、要进一步加强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农业、林业、水利、司法、公安、工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教育、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所有涉农价格和收费单位建立公示制度的工作。
  各级计划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提出本地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切实加强对公示工作的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抽调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深入农村第一线,了解掌握公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做法及成效,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执收单位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经验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计委报告,2002年12月底前向省计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原则、办法、程序和纪律等要求执行。乡镇政府、村级行政组织的综合性公示栏,应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作为主要公示内容。包括涉及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农机服务、有线电视收视等收费及水、电等价格。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收取的乡统筹、村提留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及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规定实行公示。我省已完成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的税收也应同时进行公示(目前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公示栏(牌)应预留相应的栏目)。公示栏的样式应按《云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见附件),并结合公示内容以县为单位统一规定。其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规范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规范设置。同时建立起公示栏管理、维护责任制。
  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执收单位,也要在各执收点按照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及公示制度的要求,对所执收的收费和价格项目、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内容予以公示。
  (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防止将越权定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之机,向农民强行集资、摊派、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对授权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公示时按当地根据规定权限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省以上有权机关名称及相关文号一并公示。
  (三)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与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规定相结合。公示栏是宣传国家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设施。收费许可证是执收单位合法收费的资质凭证。不得以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取代公示设施,也不得以公示设施取代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栏一般应在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设立,收费许可证应在各执收单位的收费场所悬挂,实行亮证收费。
  (四)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与农村价格管理相结合。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公示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和基层价格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普及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推行公示制度宣传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推行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动员广大农民群众依据价格政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公示制度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健全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包括完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和明码标价等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让广大农民群众遇到乱收费有办法反映、有地方反映、有人受理反映。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查处反馈制度,让农民真正感受到公示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在依靠和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价格和收费监督方面的作用。
  2003年1月,我委将组织检查组有重点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也应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组织对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云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样式
  序号  收费  计费  收费  收费  批准机关  备
  项目  单位  标准  范围  及文号  注
  序号  收费  计费  收费  收费  批准机关  备注
  项目  单位  标准  范围  及文
  号
  说明:若收费内容变更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监督电话:
  举报电话:12358
  注:乡镇政府、村级行政组织设置的综合性公示栏(牌),其规格不得小于200×100厘米;各执收单位的公示栏(牌),其规格应根据执收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多少来确定。公示栏(牌)的制作材料要能长期保留,不褪色;格式规范,字体端正;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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