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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12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7 生效日期: 2006-06-2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6]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是促进城市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城市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对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严格履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审查程序
  设市城市、盟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需要修编调整的,必须向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定后方可开展修编或调整工作。修编的城市规划成果必须严格执行《通知》及新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增加强制性内容,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联合行政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只做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市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修编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报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各级规划、监察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进一步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进一步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工作,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编修、调整和实施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五、切实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未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地区,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权必须集中由所在盟市、旗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不得下放。凡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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