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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5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尿素出厂基准价、上浮幅度和综合经营差率,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12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发(2006)5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各区(市)县继续按照“一县一价”的办法,制定当地尿素最高零售限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碳铵、磷肥、复合肥的出厂基准价,由市物价局制定。零售价格实行“一县一价”办法,由当地物价局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1、碳铵的出厂基准价,每吨450元。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出厂价最高不超过495元。
2、磷肥(12%)的出厂基准价,每吨360元。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出厂价最高不超过396元。
3、复合肥(25%氯钾型)的出厂基准价,每吨820元。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出厂价最高不超过902元。
4、钾肥,由当地物价局按到岸价加综合经营差率加平均运杂费制定最高零售限价。
三、碳铵、磷肥、钾肥、复合肥零售限价的作价公式:零售限价=出厂基准价+综合经营差率+平均运杂费。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超过9%。其中,第一道批发环节不超过1.5%。
四、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碳铵、磷肥、钾肥、复合肥的销售价格,授权各区(市)县物价局进行监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标准的零售价格。个别特殊情况可根据其到站价格、综合经营差率和直接运杂费核定其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加大化肥价格的监管、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确保春耕播种期间农资价格的相对稳定,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保持化肥市场的价格稳定。对市级储备尿素(川化集团天府牌)分配指标的执行情况,要落实专人督促检查,确保储备尿素真正落实到贫困村。督促检查的情况,请于5月10日前书面材料报市物价局(农价处)、市财政局。
六、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顾全大局,积极做好支农、利农、惠农的农资供应工作,严格遵守化肥的价格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化肥生产、经营价格台帐,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3月22日 川价发(2006)5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转发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全省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即尿素出厂基准价1500元/吨,出厂价最高不超过1725元/吨。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尿素经营环节和合理流向制定各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并对最终零售价格进行控制,其中,第一道环节为1%,最高不超过1.5%。
二、碳铵、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化肥品种价格,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综合经营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原则上不超过9%。各地在制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时,要注意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省级储备化肥的出库价格需经省物价局核定,其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差率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上面第一条规定执行。各地储备化肥的出库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参照省管办法制定。
四、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化肥驻厂价格监察员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化肥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