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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5]104号

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把四川科技馆建设成为具有四川特色、西部领先、国内一流的标志性建筑,为实施科教兴川作出贡献。
2005年5月27日

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四川科技馆捐赠,规范四川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科技馆,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四川科技馆为受益人。向四川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展品、技术、劳务及其他财产)和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科技馆无条件地或附条件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受捐赠人提出捐赠的意愿。
  (二)受捐赠人同意接受捐赠的,捐赠人可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慈善总会进行捐赠,由上述单位或组织转交给受益人。
  (三)受捐赠人应当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的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捐赠人无条件地向受捐赠人捐赠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及其他财产。


    第七条 捐赠人向受捐赠人捐赠财产时,可与受捐赠人协商,约定在捐赠的同时附带下列条件:
  (一)受捐赠人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二)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或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三)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受捐赠人协商确定其他附带条件。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条件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条件的部门或管理机构同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科技馆捐赠,不得附带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
  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受捐赠人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受捐赠人根据捐赠贡献大小授予捐赠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捐赠人姓名镌刻在荣誉墙上;赠送贵宾金卡、金卡、纪念册。


    第十条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受捐赠人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捐赠人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对科技馆的捐赠,符合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对科技馆的捐赠,符合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事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 科技馆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由科技馆从自有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受捐赠人受赠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
  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受捐赠人每年度应向省科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受捐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六条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办理科技馆捐赠财产的捐赠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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