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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5-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各类技术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打造“满意人事、阳光人事、和谐人事、法治人事”,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9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5年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当前聘任管理办法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聘任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技师聘任职数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结构的一定比例核定到各主管局;单位对聘任技师人选,必须公开、透明,可采取竞聘上岗、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择优确定,并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
  (二)评聘分离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凡符合技师考评条件的,经个人申报、单位同意、主管局审核,都可参加社会化考评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单位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根据岗位设置,在人事部门核定的技师聘任职数范围内予以聘任,实行考评与聘任相分离。
  二、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
  (一)总量确定
  1、市级单位技师岗位总职数按照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技术工人总数的15%确定。
  2、各区、县(市)技师总职数,分别按照不超过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技工总人数的15%控制。
  技术工人总数以每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统计为准。
  (二)职数核定
  1、首次按2005年12月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15%核定技师聘任职数,下达到市级各主管局,今后聘任职数随技工总人数的变化而变动,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予以核定,实行动态管理。因技师换岗、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其中单工种技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工种总人数的50%。
  2、各区、县(市)如何使用核定的技师总职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不设高级技师岗位。
  三、聘任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取得的技师资格证书是聘任的必备资格条件,由单位根据其聘任条件、岗位设置、聘任职数、考核结果及经费来源等综合情况确定是否聘任。聘任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期满经单位根据其上年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二)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任技师岗位:
  1、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高中)以上毕业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50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满20年,且高级工聘用满3年以上;
  3、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持有A类或B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15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不予聘任或低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2、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因长病假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服从本岗位工作安排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技师工作的。
  (四)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聘任技师满5年的,可以不占技师聘任职数。
  (五)现聘任技师人数已经超过首次核定的聘任职数的,先予认可,在以后空出的职数中逐步消化。
  四、工资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工资待遇的确定,必须以按规定实际聘任的技师岗位为依据,只有资格没有被聘任或超职数聘任的,均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交流到专业技术或行政管理岗位的,工资按杭人(1998)226号文件换岗办法处理。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聘任满5年的,换岗后可保留技师工资待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因被低聘、解聘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应就近就低(降低两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应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恢复聘任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新聘任的技师工资标准。
  (四)技术工人聘任技师后的工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技师申报表、证书;单位聘任文件;职数审核表)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人事局核准。
  五、具体要求
  (一)严格把关
  各单位在技师管理中要把好“三关”:一是考评申报关。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面向社会后,各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审核把好报名的条件,凡是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不予申报。二是职数限额关。对符合条件的各单位、各工种聘任技师,不能突破人事部门下达给各主管局的技师聘任总职数;三是聘任条件关。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技师聘任条件,实施聘任并兑现工资。
  (二)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好技师聘任职数。要严格按照聘任资格条件,从严控制首次聘任职数,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虑今后几年的发展规划,要求首次使用时不得超过核定聘任总职数的80%。同时,要处理好单位之间、工种之间的平衡关系;要突出重点,在同等条件下向重要岗位倾斜。
  (三)严肃纪律
  各单位要从打造法治人事的高度,严格执行好新的技师聘任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可聘任技师工种范围》,设置技师聘任岗位;对违反规定,突破职数限额,放宽任职条件搞“突击聘任”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凡超职数聘任的,上级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聘任的技师职务。
  六、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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