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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2-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
发布文号: 苏财税[2004]1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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