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1、第 二十 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交换、出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删除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