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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1、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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