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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献血办法》的决定(2004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献血办法》的决定
  1、删除第十五条。

  2、第十六条修改为: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血站分站或者采血点(室),隶属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

  3、删除第三十二条。

  4、删除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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