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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1、第 三十一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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