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海事局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2 生效日期: 2006-05-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海事局
发布文号: 浙交〔2006〕194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交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交海发(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06年至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及验收内容通知如下:   一、整治活动要求
  (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经费,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要建立渡口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渡口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建立应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要组织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和人员,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夹带危险品和冒险航行。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经费,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定具备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渡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海事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要在海事部门的指导配合下,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3.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渡船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船舶,应坚决停航,并通报给县、乡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渡船超载、夹带危险品和冒险航行,严厉查处违法渡运行为。
  (二)渡口管理
  1.渡口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取得批文。
  2.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制订渡口设施维护改造计划,落实维护改造资金;具备撤渡条件的,当地县乡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撤渡工作。
  3.渡口必须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4.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表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5.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6.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管理
  1.渡船应当在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2.渡船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船更新、维护计划,定期对渡船进行更新、养护。
  3.渡船应当表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表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4.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5.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6.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7.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四)渡船船员(渡工)管理
  1.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2.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工考核制度,对渡船船员、渡工定期进行考核,不适任的船员、渡工不得再从事渡运工作。
  二、整治验收
  在整治结束时,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查自评情况。各市根据整治内容进度安排,在第三阶段结束前做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报省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评议。
  (二)日常督查情况。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开展整治情况明查暗访,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三)民意测评情况。测评对象主要为乘客(中小学生、过渡务工人员等)、渡工和一般群众,测评内容包括对整治活动的认知程度、满意程度等。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海事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