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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9 生效日期: 2004-06-09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6号)层转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报送方式”只适用于以软盘方式报送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的一般纳税人,对以数据传送方式(包括代理录入方式)报送电子数据的一般纳税人仍按现行的方式操作。

  二、各单位应及时将《通知》精神宣传到所有以软盘方式报送电子数据的一般纳税人,要求其认真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报送电子数据。

  三、主管国税分局在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时,要认真利用检测软件对其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重报,并经检测无误后,才能导入汇总系统A版。

                             二○○四年六月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明电[2004]2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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