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函[2004]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新区分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0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