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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种子收贮调运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 1994-12-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明电[1994]8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全省各级种子部门正在抓紧进行各种农作物种子的收贮、调运、入库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有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进入制种基地抢收种子,抬高价格,扰乱种子市场,从中牟取暴利,影响部分种子不能按时、按量收购入库,致使个别县(市)种子储备不足,严重干扰了种子部门正常业务的开展;个别制种农户不兑现春订种子收购合同,故意拒售,抬高种价,私留乱卖;还有的在玉米种子里掺入商品粮或父本自交系等,制造伪、劣、假种,销售给省内外用种单位,坑害广大农民,这将直接危害明年的农业生产,后果极其严重。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保证明年农业生产用上优质良种,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种子市场管理,保证明年种子供应。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特殊商品,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地种子按时如数收购入库,严禁制种户私留乱卖。对不执行春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拒交种子的个别农户,要依法收购;对已卖出无法追回种子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种子的专营规定。各级种子公司是种子专营保供部门,除省政府关于种子专营文件规定的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销售“两杂”种子。各级种子部门对已收贮的种子要加强管理,抽样检查化验,发现伪、劣、假种要及时处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变工作,确保种子质量。
  三、各级种子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要严格执行“种子运输证明”管理制度,当次运输种子结束后,要及时收回运输证明,如发现重复使用者,除对当事单位或个人依法惩处外,还要取消其办理调运手续的权利,并追究办理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铁路、交通部门对持有加盖“吉林省种子公司种子调拨、运输专用章”证明,运输玉米、水稻、高粱、大豆、小麦等种子的车辆予以放行。种子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以粮充种,弄虚作假。
  四、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各级农业、工商、监察、质量监督、种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强化依法管理种子市场的力度。严格查处扰乱种子市场和经营销售伪、劣、假种的违法案件。建立举报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向各地执法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引导用种单位和个人,购买法定经营渠道销售的种子,防止受骗上当,造成损失。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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