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计价格[2002]496号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30日,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检查组向市政府反馈我市还贷资金收缴检查情况,市政府再次研究了我市还贷资金的征收问题。现将我委保计价格[2002]366号文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1.366号文第三条“对农村用电暂不征收还贷资金”的规定执行到2002年底。期间应缴纳的0.02元/KWH还贷资金由你公司负责缴纳。2003年未实行城乡同价前,对农村用电征收还贷资金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400V和10KV趸售用电征收0.02元/KWH的还贷资金,并入电价内收取。对这部分未进行农网改造的乡镇、村社的到户电价仍然按照原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高限价格进行管理,不得突破。
(2)对已经进行农网改造的乡镇、村社用电,执行保计价格(2001)1号文规定的过渡电价的,0.02元/KWH的还贷资金在电价内剥离;低于过渡电价的用电应缴的还贷资金,由你公司自行解决,不得在价外加收。
2.366号文件第二条“对水泥、啤酒、烧碱、铅锌矿、造纸用电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改为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标准为0.02元/K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