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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武口发电厂出厂热价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151号
石嘴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武口发电厂供热成本测算情况的报告》收悉。经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大武口发电厂同意,并考虑供热成本和大武口地区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原则和方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核定大武口电厂出厂热价为13元/吉焦(含税,下同),实施中分步到位,即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采暖期内执行10元/吉焦,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13元/吉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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