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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民运会前夕,对旅游、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开展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3]152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给九月份在我区召开的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按照全区“整顿价格秩序、树立部门新风活动”的总体部署,自治区物价局决定9月1日至3日集中时间和力量在全区旅游、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自治区境内所有旅游景点、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明码标价情况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旅游价格政策情况。
  检查的重点是:旅游景区各类门票、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类旅游宾馆、饭店、旅社的房费、餐饮、娱乐价格及服务费是否明码标价,标价是否规范,尤其是承担民运会接待服务单位的明码标价和政府管理的旅游价格及收费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组织和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全区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各负其责的方试进行。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9月1日至3日集中对辖区内各旅游景点、宾馆、餐饮、娱乐等单位的价格,采取以提醒、告诫、劝诫、限期改正为主要方式进行全面检查。为确保检查效果,在此期间,自治区物价局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的目标和要求
  (一)这项检查是为“民运会”创造良好价格环境的具体措施,也是“整顿价格秩序,树立部门新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检查的重要意义,针对旅游景点、宾馆、餐饮、娱乐业价格和收费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检查工作。要通过检查,达到规范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纪违规行为,促进这些行业和单位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二)依法检查,依法纠正处理。旅游景点、宾馆、餐饮、娱乐业价格和收费检查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国家发改委有关价格政策规定,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制定的价格政策等。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标价,标价不实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纠正和整改的,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宣传,告诫在前,扩大影响,取得显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介宣传这项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价格法律政策,充分运用提醒、告诫、劝诫、限期改正等方式,要求其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受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查出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四)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这项价格检查既要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做好检查记录,又要在检查方面有所侧重。要重点检查、纠正、处理这些行业价格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价格欺诈、质价不符及不听告诫、屡教屡犯、不明码标价的问题。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接受吃请、不准收受礼赠、不准参加与检查有关各种娱乐活动,自觉维护价格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形象。
  (六)妥善安排,保证整改工作的有序进行。本次检查,是在“整顿价格秩序,树立部门新风活动”的第二阶段即教育收费整顿阶段中进行的,所以,要妥善安排,有序进行,按时结束检查,及时转入教育收费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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