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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博物馆收取讲解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65号

x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
  你馆《关于申请收取讲解费的报告》(宁博字[2003]028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宁夏博物馆讲解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展厅讲解费。讲解展厅所有陈列展览,展厅讲解员每次20元,助理馆员每次40元,馆员每次60元,副研究馆员每次80元,研究馆员每次100元。

  二、以上收取的讲解费采取游客自愿选择的方式,望你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固原博物馆可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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