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65号
x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
你馆《关于申请收取讲解费的报告》(宁博字[2003]028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宁夏博物馆讲解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展厅讲解费。讲解展厅所有陈列展览,展厅讲解员每次20元,助理馆员每次40元,馆员每次60元,副研究馆员每次80元,研究馆员每次100元。
二、以上收取的讲解费采取游客自愿选择的方式,望你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固原博物馆可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