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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5-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将原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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