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简化国外客商在延吉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的审批手续,根据延市政发[1997]1号文件第12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办企业在创立时所需手续牵头代办单位;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由计委牵头代办;技改项目,由经贸委牵头代办;外商投资项目,由外经局牵头代办;股份经营项目,由体改委牵头代办。
第三条 投资者将有关资料报送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办公会议,集中统一审批,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
(一) 投资者需向计委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组建申请书和主管局批示;
2、 可研报告及产品鉴定材料;
3、 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核准文件,特殊行业的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的证明材料;
(二) 计委受理后,审查新建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各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各种必要条件。必要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踏查等等。
(三) 对属于批准权范围内的项目,由计委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汇审、会签并下发批复文件,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四) 对属于省州批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计委负责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 技改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
(一) 投资者需向经贸委提供以下资料:
1、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进行技改的请示文件;
2、 可研报告及环保评估报告:
(二) 对属于批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经贸委受理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可研论证,并签署意见。然后,经贸委下发批复文件。
(三) 对属于省州 批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经贸委负责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
(一) 外商投资者需向外经局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组建申请书;
2、 项目可研报告;
3、 企业章程;
4、 企业名称核准文件;
5、 资金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 特殊行业的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的证明材料。
(二) 外经局受理后,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新建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外商提供的各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备条件。必要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查,等等。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第一轮会签。尔后,由外经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工商局签批营业执照(副本)。
(三) 外商投资者在办完本国国内各种手续后,视情况进行第二轮会签。重点项目,由外经局牵头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集中审查,签署意见。其他项目,投资者可委托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只收取工本费。具体手续如下:
1、 需评估的资产由国资局出具评估报告;
2、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金全部到位的验资报告;
3、 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 房产局办理房屋使用手续;
5、 供电局办理用电手续;
6、 建设局办理上下水手续;
7、 由消防部门提供有关手续;
8、 涉及到行业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提供手续;
9、 劳动局登记;
10、 统计局登记;
11、 公安局外事科登记;
12、 税务登记;
13、 海关登记;
(四) 以上手续齐备后,由外经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工商局签发营业执照(正本)。
(五) 对属于批准权限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外经局负责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 股份经营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
(一) 企业拟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属基建项目的,在计委审批基础上,直接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 企业拟注册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中,属基建项目的,由体改委牵头,会同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体改委下达批复文件。属技改项目的,由体改委牵头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批,体改委下达批复文件。
(三) 企业拟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