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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办企业和部分原有市属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7 生效日期: 1997-02-27
发布部门: 延吉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给国内外客商在延吉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和部分原有市属国有、集体(含乡镇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以下简称原有企业)进一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我市政发[1997]1号文件第13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闭式管理企业的确定。凡属新办企业一律列为封闭式范围。本办对原有企业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推荐,政府审批。试点企业的条件:大中型骨干企业或有发展潜力、能够成为经济支柱的小型企业;领导素质高,班子团结,遵纪守法,经营管理出色的企业。封闭式管理试点企业确定后,由政府发文公布。同时,市政府向封闭式管理企业颁发“封闭管理企业”的牌匾,作为标志。
  第三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原则。即不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对企业擅自检查或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收费)。
  第四条 对封闭式管理企业确有必要的检查或收费,实行市长审批制。具有工作程序是:由检查或收费牵头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检查或收费申报许可三联单,并由主管市长签署意见。三联单应载明对企业检查或收费的时间、部门、检查内容、收费标准及理由。然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市长在申报、许可三联单上签字,方可执行申报单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许可单作为检查或收费的凭证发给牵头单位。
  第五条 对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企业实施检查或收费时,牵头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向企业出示由签字的许可单,并严格按许可单上载明的内容或标准进行检查或收费。
  第六条 对超越规定内容或标准的检查或收费,企业有经抵制同时要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举报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受理。举报电话:2519694 2512157。
  第七条 对未持许可单进行检查或收费的人员,企业有权不予接待。
  第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封闭式管理办法的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不定期地召开封闭式管理企业厂长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第九条 对到封闭式管理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吃、拿、卡、要、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除没收收费、罚款款项外,并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封闭式管理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不抵制或抵制不力的,将取消其封闭式管理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对实行封闭式管理试点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对实行封闭式管理试点的国有企业拟派出监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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