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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给国内外客商在延吉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和部分原有市属国有、集体(含乡镇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以下简称原有企业)进一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我市政发[1997]1号文件第13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闭式管理企业的确定。凡属新办企业一律列为封闭式范围。本办对原有企业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推荐,政府审批。试点企业的条件:大中型骨干企业或有发展潜力、能够成为经济支柱的小型企业;领导素质高,班子团结,遵纪守法,经营管理出色的企业。封闭式管理试点企业确定后,由政府发文公布。同时,市政府向封闭式管理企业颁发“封闭管理企业”的牌匾,作为标志。
第三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原则。即不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对企业擅自检查或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收费)。
第四条 对封闭式管理企业确有必要的检查或收费,实行市长审批制。具有工作程序是:由检查或收费牵头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检查或收费申报许可三联单,并由主管市长签署意见。三联单应载明对企业检查或收费的时间、部门、检查内容、收费标准及理由。然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市长在申报、许可三联单上签字,方可执行申报单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许可单作为检查或收费的凭证发给牵头单位。
第五条 对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企业实施检查或收费时,牵头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向企业出示由签字的许可单,并严格按许可单上载明的内容或标准进行检查或收费。
第六条 对超越规定内容或标准的检查或收费,企业有经抵制同时要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举报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受理。举报电话:2519694 2512157。
第七条 对未持许可单进行检查或收费的人员,企业有权不予接待。
第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封闭式管理办法的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不定期地召开封闭式管理企业厂长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第九条 对到封闭式管理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吃、拿、卡、要、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除没收收费、罚款款项外,并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封闭式管理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不抵制或抵制不力的,将取消其封闭式管理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对实行封闭式管理试点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对实行封闭式管理试点的国有企业拟派出监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