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1]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2001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包干方案的核定
(一)考核利润基数的确定。新包干企业一般以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基数;2001年以前已包干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实现利润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上年人均实现利润合理核增包干的考核利润基数。
2.成建制划入或划出人员,原则上按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考核利润基数。
3.从企业中整体剥离出去组成独立核算单位的多种经营企业要从包干范围中分离出去,按减少的人数及上年人均实现利润核减考核利润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新包干企业一般以上年工资总额统计年报数为基础,2001年以前已包干的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1.核增企业因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增加的工资、成建制划入增人增加的工资、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增加的工资。
2.核减成建制划出减人减少的工资、上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减少的工资和从企业中整体剥离出去组成独立核算单位减人减少的工资。
3.企业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计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经审核后,在包干工资总基数外单列。
二、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
1.企业当年完成考核利润基数,每新增1万元利润,可在0-3万元以内提取新增利润工资,减亏额不得视同利润;企业当年未完成考核利润基数,每减少1万元利润,扣减0-3万元的工资总额,但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利润工资。
2.对因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低于按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总额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据此核定下年工资总额基数,考核利润基数按上年实际完成数核定。
3.除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项目。包干企业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新增利润工资列支。
三、组织工作和清算方法
1.省直企业2000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和2001年度方案审核工作,从4月1日开始,4月底前结束,以系统为单位集中审批,请各企业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工作。
2.从今年起省直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和方案审核工作采用计算机技术,由企业将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计算并输出结果。不再接收手工编制的《包干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和《包干企业方案报审表》。
3.为了做好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工作,我们编制了《工资管理软件》,3月底前进行操作培训,请各企业做好准备。凡未配备计算机的企业,在3月底前要将相关设备配齐。
4.企业在进行工资清算时需要上报的材料包括:已录入数据的计算机软盘、由计算机输出的《包干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和《包干企业方案报审表》、劳动统计年报表和财务决算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情况表。
5.在进行工资总额清算的同时,要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专项检查、审批2000年度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征缴职工水利建设基金,请各企业一并做好准备工作。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